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早前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向行政法院提起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請求就特區政府在執行海一居所處土地的租賃批給合同的過程中因不合理阻礙其完成土地利用並最終導致土地批給被宣告失效而對其造成的損害(包括總額達5,441,769,760.47澳門元的現有損失,總額達18,476,801,194.92澳門元的未來收益損失,總額達1,435,114,246.52澳門元的喪失機會損失,以及金額為1.00澳門元的精神損失,總金額達250多億澳門元)獲得賠償,又或判處被告將P地段的土地重新判給予原告,以便完成相關的工程。2020年3月30日,行政法院裁定原告提起的訴訟敗訴,駁回了其針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2020年9月11日,上訴人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向中級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訴的請求。其後,檢察院(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提交了不反對撤回上訴的回覆。
中級法院第674/2020號上訴案的裁判書制作法官於2020年9月17日作出了接納撤回上訴的請求。
在法定期限完結後,上述法官批示已正式轉為確定。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0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