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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


經行政會完成討論,今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了第37/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

為推進公共行政改革,簡化部門組織及運作,特區政府修改現行有關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的行政法規,優化教學委員會的運作,以便高效及合理運用資源。

法規簡化了教學委員會非常設成員的組成,由過往不同範疇的專業培訓均要求設有非常設成員,改為僅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專業培訓才須設有非常設成員,以大幅減少成員及會議數目。

另一方面,在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專業培訓的教學委員會運作時,為確保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更多的參與,法規規定出席會議的常設成員人數由過往的至少兩名改為三名。

為配合上述修改,法規同時對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援引第5/2001號行政法規的相關條文作出相應修改;此外,為優化培訓內容及因應組織調整,將少年感化院教育人員的培訓納入一般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培訓範疇內。

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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