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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法院確認衛生局對一名曾到青島的人士進行強制隔離的決定


一名人士於2020年10月9日至10月13日在山東省青島市逗留,於2020年10月14日經關閘入境澳門,在入境時沒有對有關情況作出申報。其後,衛生局於2020年10月20日命令對該名曾到青島的人士接受強制隔離,並按法律規定將相關決定送交初級法院以作確認。

初級法院對案件進行了審理。

法院認為,鑑於全球出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疫情,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規定自2020年10月13日0時起,所有在入境澳門前14天內曾到過山東省青島市的人士,入境澳門後需按衛生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進行醫學觀察。違反者除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尚可被採取強制隔離措施。

考慮到衛生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的傳播而採取的措施,而相關人士在入境澳門前曾在山東省青島市逗留,故此,衛生監督認為該名人士存在受到傳染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風險此一判斷,顯然屬合理。基於此,法院認為該名人士的狀況符合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條、第2條第5款、第3條、第14條第1款第1及3項、第2款及第15條第2款的規定,根據上述法律第15條第4款之規定,確認衛生局作出的強制隔離決定。

參閱初級法院第CV2-20-0096-CRA號案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