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特區政府於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提出“推進行政改革,提升治理水平”、“完善公共行政體系”、“進行部門功能性的整合”及“優化部門架構設置”的目標。為此,特區政府於二零二零年重組部分公共部門架構,建議修改環境保護局的組織法,將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職能併入環境保護局。
法規主要內容包括:
於環境保護局的組織架構內增設能源業發展及管理廳,負責對能源政策及能源產品的發展進行策略研究,以及推動、協調及跟進能源業發展和監察該行業的公共服務專營公司活動。撤銷能源業發展辦公室,將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人員轉入環境保護局,將原分配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一切動產按法定手續轉移至環境保護局管理。
為配合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有效執行固體廢料處理的收費制度的相關工作,建議賦予環境保護局徵收費用的職權,達至便民目的並配合電子政務的發展。
行政法規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