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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為落實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提出的“優化部門架構設置”工作,特區政府修改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將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職能併入旅遊局。

旅遊局將新增負責旅遊危機處理及旅遊警示的工作,包括制定旅遊危機應急預案。於旅遊危機發生或預計出現時採取適當措施,協調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管理及完善澳門特區旅遊警示系統,發出旅遊警示級別;在旅遊危機發生及結束後收集、更新、分析及總結所需資料等。

由於旅遊危機處理工作具不可預見性及緊急性,相關開支需迅速支付,旅遊局將由目前的一般部門改為行政自治部門,以增加財政運用的靈活性。

行政法規自2021年2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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