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沿用至今25年的第24/95/M號法令及其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已難以配合澳門社會和經濟的迅速發展,經諮詢公共部門及業界團體的意見,及參考中國內地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法律制度,特區政府制定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擴大適用範圍。法案除適用一般樓宇外,亦適用於特定的場地。
二、重新訂定職權。法案新增消防局具監管權限,並賦予其處罰職權,解決過往該局沒有法定權限的缺失。
三、引入“自我保護義務” 的措施。樓宇或場地的所有人須承擔維持防火安全條件的責任並負有相應的義務,如所有人應確保透過合同方式聘用合資格企業,以提供防火安全系統的檢查、保養和維修服務。
四、填補防火安全技術規範漏洞及性能化設計的特別規定。公共部門在審批准照申請或圖則時,可援引國際上或國家所採用的建議及標準規則,以彌補澳門防火安全技術規範的漏洞。此外,基於樓宇或場地的特殊性,允許採用性能化設計。
五、專業計劃的核准程序。法案建議允許消防局在審查防火安全專業計劃時,可借助合資格的第三方實體發出的專業意見來進行審批,以確保對較複雜的情況有較嚴謹和完整的審批。
六、訂定防火安全資格制度。專門規範技術員及合資格企業為執行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職務的註冊及責任制度,並由消防局進行監管。
七、強化防範性及合法性監督措施。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及消防局局長可採取相應的防範及監督措施,如:禁制違規工程,以及扣押違法存放的物品等。
八、完善懲處制度。新增刑事責任,訂立違令罪,將行政違法行為分為極嚴重、嚴重及輕微三級,違法者可被科澳門元二千元至二十萬罰款,如屬法人,罰款則可提高至澳門元八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