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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快訊(豁免因防控新型冠狀病毒需要而作出的入境限制的申請手續)-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表示,根據72/2020、73/2020及8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而限制入境的人士,如果希望申請有關豁免限制,可以由本人或代理人或僱主,申請資格如下:

1. 無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澳門居民(外國人),或者14天內曾到過外國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1 證明其進入澳門符合澳門特區的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緊急救援,以及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況。

2. 無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澳門居民(外國人),擬由中國內地進入澳門者,若在入境前已在內地逗留連續超過14天,尚可以以下理由申請入境:

2.1 澳門居民的配偶或子女;
2.2 已取得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或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的人士,以及其已取得或有條件取得逗留許可的隨行家屬;
2.3 已取得居留許可的人士;
2.4 巳獲澳門高等教育學校錄取的學生;
2.5 來澳參與重要商務、學術或專業活動的人士。

成功申請獲豁免入境限制者,仍須遵守本澳的其他入境防疫措施。批准與否,新型冠狀病毒應變協調中心具有最終決定權。

必須遞交文件包括:
A. 向衛生局局長作出的申請函件,當中說明申請的理由,並附上受益人的個人識別資料和證件副本文件。
B. 申請人為自然人時,應提供澳門居民身份證或入境澳門使用的身份證件及外地雇員認別證。申請人為法人時,申請函應使用機構的信函。
C. 由中國內地到澳門者,須提交已在內地停留的證明。

有關申請即日起接受辦理,費用為免費。當局收到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拒絕、批准或需補充資料的回覆,申請地點為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宋玉生廣場獲多利中心7樓)。申請可以透過電郵、郵遞或親臨作出。有關行政長官批示將在12月1日零時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