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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維持不批准鄰近氹仔卓家村路一幅農地批給續期的決定


根據1974年11月11日訂立的轉讓公證書,上訴人卓開取得一幅位於氹仔島,鄰近卓家村路,面積886.74平方米的農地的租賃承批權。按照該轉讓合同的規定,有關土地僅作農業用途,且租賃期間為50年,自最初批給之日即1952年12月25日起計至2002年12月24日。之後,經上訴人申請,該土地的批給獲續期至2012年12月24日。2012年6月21日,新信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卓開受權人身份,根據第6/80/M號法律第55條第1款的規定,申請將上述土地的批給自2012年12月25日起再續期十年。由於該土地沒有任何被開發利用的跡象,即在很久以前已不再用於農業用途,因此,土地工務運輸局建議否決有關批給續期的申請及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52條的規定,跟進宣告有關批給失效的程序。行政長官在2018年11月30日批示同意該建議。甲不服上述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認為該批示存在事實及法律前提的錯誤,及違反善意原則。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甲依然不服,再就上述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事實前提的錯誤是違反法律的其中一種情況,是行政行為本身抵觸法律,可構成行政行為非有效的其中一個原因。事實前提的錯誤即行政當局作出決定所考慮的事實與現實發生的實際情況存在不一致。按卷宗內所載的資料,當局曾於2012年、2013年、2016年、2018年先後四次前往相關地點勘查並拍攝照片,發現該土地在2013年之前只是被自然植被覆蓋,而直至2018年,只有一小部分土地被種植,上面只有些臨時的金屬結構建築、樹木和車輛,這說明涉案的土地沒有任何作農業用途的跡象,即相關行政決定所基於的有關狀況與實際情況相符。關於法律前提的錯誤及違反善意原則的問題,合議庭指行政長官之所以作出被上訴的行政決定是由於上訴人沒有利用有關土地,土地批給本身的社會經濟方面的理由不復存在,在這樣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根據《土地法》的規定,作出不批准土地批給續期的決定,未見不妥。另外,合議庭認為,行政當局作出有關決定,符合“謀求公共利益原則”,未見存在違反善意原則的情況。

綜上分析,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參閱終審法院第67/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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