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以下簡稱《制度》)於2021年1月17日起生效,法規訂定運載建築廢料以作傾卸的車輛須事先取得環境保護局發出的傾卸許可(傾卸許可的請求由車輛的所有人提出),方可進入建築廢料堆填區,並須按所傾卸廢料的性質及重量計算傾卸費。至於在法規生效之日前已判給或有關提交投標書期間已截止的公共或私人工程的總承建商,可獲豁免在法規生效後三年內繳付在建築廢料堆填區傾卸該等工程所產生的建築廢料費用,但須在法規公佈之日起計二百一十日內(即2021年2月15日或之前)向環保局提出申請。環保局呼籲業界儘快辦理上述申請手續。
如須申請傾卸許可、豁免繳付傾卸費、按月繳付傾卸費等,請於辦公時間內帶同相關文件前往環保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或建築廢料堆填區辦理。
此外,《制度》亦加強對非法棄置建築廢料行為的監察和處罰機制,隨意丟棄建築廢料,可被科處澳門幣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環保局再次呼籲業界和市民勿胡亂丟棄建築廢料,在法規生效前亦會持續進行普法宣傳,詳細內容請參閱相關專頁(https://www.dspa.gov.mo/richtext_CWManagement.aspx?a_id=1594270136)或致電“環保熱線”(2876 2626)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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