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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鑑於第79/85/M號法令所訂定的《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已沿用多年,為配合澳門社會和建築業的迅速發展,並加強對違規事項的監管力度,經諮詢聽取社會及業界意見後,特區政府制定了《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訂定技術員在編製計劃、指導和監察工程時的責任,以及負責施工的建築商及建築公司的施工責任。

(二)簡化及加快工程審批效率,讓部分簡易工程無須審批計劃及發出准照便可展開。而在發出准照程序中,土地工務運輸局可委託外部實體分擔審批工程計劃,增加審批效率。

(三)明確土地工務運輸局及消防局在工程審批上的職權劃分,由消防局核准關於防火安全系統的專業計劃,以及就載有防火安全條件的專業計劃發出具約束力的意見;在工程完成後,須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和消防局局長確認相關的檢驗筆錄後方發出使用准照。

(四)在工程質量方面,強化質量保證的規定,訂定建築商對地基及結構的保證期為十年,對其他施工部分及設施的保證期為五年。

(五)為加強業權人對樓宇的保養維修的承擔,法案要求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當土地工務運輸局發現樓宇有缺乏保養的跡象,將通知業權人提交由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並指出須進行工程及有關期間,倘業權人不按有關通知執行,將受行政處罰。

(六)在監督措施方面,除按現行制度對進行中的違法工程作出禁制,並著令拆卸外,對不遵守禁制令,或不按命令進行為糾正安全或衛生的惡劣狀況所需的工程,將中止相關樓宇或單位的水電供應,或通知物業登記局在有關房地產標示中作附註。

(七)法案亦加大了罰款金額,因應違反情況及其嚴重性,科處澳門元二千五百元至一百萬元罰款,如屬法人,科處澳門元五千元至二百萬元罰款。此外,對惡劣的違反情況,例如反對或妨礙強制執行禁制令或拆卸令、偽造責任書及工程紀錄、撕毁或更改當局通知的情況,定為刑事罪行。除加重罰則外,法案亦引入了鼓勵措施,如違法者自願拆除違法工程,可獲豁免或減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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