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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以“練功券”詐騙被法辦


近日,警方先後偵破三宗涉及“練功券”的詐騙案件,並查獲三名涉案人士,案件已移送檢察院偵辦。

首宗案件中,嫌犯涉嫌使用“練功券”假扮真鈔,藉以騙取被害人簽出五百萬港元籌碼予嫌犯進行賭博,兌換商議期間,被害人要求檢查嫌犯所持的鈔票,但嫌犯立即逃離現場,為此,被害人隨即取回餘下的四百多萬港元籌碼,並向警方報案,最終,警方在另一娛樂場將嫌犯截獲,並發現嫌犯所持的鈔票大部份為“練功券”。

經初步偵查,嫌犯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96條b項、第211條第1款及同條第4款a項規定的“相當巨額詐騙罪”。

其餘兩宗案件均涉及“換錢黨”的詐騙案件,當中,兩名被害人分別透過聊天群組接觸嫌犯,並按指示將特定金額匯入相關嫌犯指定的內地銀行賬戶,隨後,相關被害人發現所獲兌換的鈔票均為“練功券”並向警方報警而揭發案件。

兩宗案件之中,其中一名被害人與相關嫌犯商議以十七萬二千元人民幣兌換二十萬港元,並將五萬元人民幣匯款至嫌犯指定的內地銀行賬戶,惟最終發現被騙,案中共查獲二十萬港元“練功券”。該案中,檢察院以該名嫌犯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96條a項及b項、第211條規定的一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及一項“巨額詐騙罪”既遂立案偵查。

就另一宗同類案件,檢察院已完成偵查,並以觸犯《刑法典》第196條a項、第211條第1款及同條第3款規定的兩項“巨額詐騙罪”對相關嫌犯提出控訴,案件將適時移送法院審理。

根據《刑法典》的規定,“詐騙罪”的行為人可被判處最高超過十年徒刑。

為防止嫌犯逃離澳門、繼續進行犯罪活動及擾亂公共秩序,經承辦檢察官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命令對首兩宗個案的嫌犯分別採取羈押強制措施,並對第三宗個案的嫌犯採取提供擔保、禁止進入娛樂場等系列強制措施。

近一時期,以“練功券”進行詐騙的案件屢有發生,部份案件涉案金額相當巨大,因此,檢察院提請市民大眾須謹慎處理財產交易活動;同時,倘遇有詐騙罪行,應立即向警方或檢察院作出檢舉,以遏止相關犯罪行為,避免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