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於2020年11月27日及12月4日就九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第132/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南灣湖計劃」C區5地段的土地,面積為501平方米,承批人為富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第133/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南灣湖計劃」C區10地段的土地,面積為3,490平方米,承批人為寶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第141/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南灣湖計劃」C區17地段的土地,面積為9,650平方米,承批人為源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四宗案件(第142/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南灣湖計劃」C區9地段的土地,面積為2,981平方米,承批人為柏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五宗案件(第143/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鄰近九澳聖母馬路,一幅面積為10,154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e Indústria Sun Fat, Limitada。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至2014年3月2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6月24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六宗案件(第144/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南灣湖計劃」C區11地段的土地,面積為3,212平方米,承批人為順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七宗案件(第157/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一幅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SD”地段,面積3,488平方米,承批人為龍灣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批給批示公佈之日起計至2014年12月28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八宗案件(第128/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島望德聖母灣,一幅面積為19,245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s Chee Lee, Limitada。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土地利用期為36個月。行政長官於2015年9月30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給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九宗案件(第145/2020號案) 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南灣湖計劃」D區5地段的土地,一幅面積為3,307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Imobiliária Wui Keng Van, S.A.。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經審理,終審法院裁定上述九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132/2020號案、第133/2020號案、第141/2020號案、第142/2020號案、第143/2020號案、第144/2020號案、第157/2020號案、第128/2020號案及第145/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