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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管制《關於汞的水俁公約》中的汞及汞合金進口、轉運及出口


根據第50/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汞的水俁公約》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其目標為保護人體健康和環境免受汞和汞化合物人為排放和釋放的危害。為履行《關於汞的水俁公約》相關要求,保護環境質素和居民健康,經綜合分析本澳的實際情況,特區政府根據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第一款(三)項、(五)項及(六)項的規定,透過第2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汞及汞合金的進口、轉運及出口,有關行政長官批示將於2020年12月2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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