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報早前刊登第23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市政署市政諮詢委員會二十五名委員獲續期兩年,有關的續期符合特區政府委任諮詢組織成員的相關規定。
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十五條的規定,市政諮詢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長官透過公佈於《公報》的批示委任及免職,任期最長為三年,可續期。根據特區政府有關委任諮詢組織成員的規定,成員任期為二至三年,可連任二至三屆,但任期最長不超過六年,每人最多可同時出任三個諮詢組織的成員。
現任的市政諮詢委員中自薦的超過三成,被推薦的約佔六成,在任期結束前都希望繼續發揮其專業及社區服務經驗,為市政工作提出意見、獻計獻策。在過去兩年中,各位委員積極參與市政諮詢委員會的工作,已累積了一定的市政工作經驗,市政署相信有關的續任將有助持續推動市政的不斷完善,更好地服務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