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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確認撤銷對前海關人員科處的撤職處分


甲為前海關二等技術員。在任職海關期間,甲於2017年9月7日下班後前往澳門理工學院的男更衣室,利用其手提電話偷拍7名男子洗澡期間的影像。甲的行為被當事人揭發及追究,而在其後的調查中,警方又發現甲的手提電話內儲存了於其他日子拍攝的另外數名男子洗澡期間的影像。甲於2017年9月18日接受紀律程序預審員的詢問,承認於事發當日在有關地點作出偷拍行為。此後,甲提出辭職,自2017年10月18日起終止在海關之職務。2018年4月6日,保安司司長在針對甲提起的紀律程序內對其科處撤職處分。

甲針對保安司司長的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透過2020年2月27日的合議庭裁判裁定上訴勝訴,撤銷了被上訴的決定。

保安司司長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主張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考慮到已被認定的事實,合議庭認為它給人留下的事實的整體印象是,有關行為並非在突然和瞬間的本能或反應(衝動)的驅使下發生的一個單純的個別情況(或偶然情況),而是相反地顯示出一種蓄意尋求的態度,表明行為人具有直接、強烈而且反覆的故意,所以這是一起相當惡劣的事件。而且不容忽視的是,從上述事實的性質、情節以及公開性來看,這些事實不可能不造成不良的社會觀感,而這種不良觀感必然會影響到公共行政當局的工作人員和行政當局本身的聲譽、尊嚴和他們被寄予的信任。但是,需強調及考慮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刑事層面,鑒於相關犯罪的準公罪性質,在已知的眾被害人撤回告訴的情況下,已決定將有關卷宗歸檔,雖然紀律程序獨立於刑事程序,但既然主要且最直接的眾被害人也已同意不再追究甲的任何責任,那麼這一情節在本案中就不應不被合理及適當地衡量;其次,甲所實施的行為與其執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職務完全無關,有關行為發生在他工作的部門之外,雖然還是對部門產生了影響,但甲已主動請求自2017年10月18日起解除其職務,這種態度顯示出甲承認了其行為後果所造成的惡害,這一情節在目前正在審議的情況中同樣應予適當考量。這樣,雖然本案所涉及的無可否認是一起相當惡劣的事件,但考慮到該工作人員已主動終止了他與行政當局的聯繫,對其行為表現出深深的悔意,而且事件被公之於眾也不能歸咎於他,合議庭認為,在此情況下仍然像上訴實體那樣對其科處最重的撤職處分是過度的。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了撤銷撤職處分的合議庭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59/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