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有雜誌日前刊登有關《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的報道及評論,消防局表示關注,並對報道當中相關人士的意見予以尊重和理解。
事實上,特區政府在向立法會提交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中,已充分考慮本澳分層建築物管理的現況,尤其是尚未存在由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決議組成的管理機關(俗稱“業主會”)的舊有樓宇的管理問題,遂因應現行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有關規定,包括第五條(一)項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義務,以及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十)項的“業主會”職務等,訂定樓宇共同部分的防火安全責任歸屬。換言之,法案第十一條有關“業主會”對樓宇的防火安全條件負有責任的條文並非首創,實與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完全一致。
特區政府建議制定《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目的是希望推動全民參與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工作,共同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藉以更有效地保護個人的生命、財產及環境安全,為本澳建設成為宜居宜業的城市提供堅實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防火安全不僅是當局的責任,也不能單靠法制,而是需要政府、業界和居民共同努力,從中負起各自應有的責任,做好自己的角色,才能營建更好的社區消防環境。
在往後的立法過程中,特區政府將與立法會緊密配合,積極溝通,同時持續聽取社會意見反饋,致力促成各界就法案凝聚共識,爭取早日出台,以落實各項樓宇及特定場地的防火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