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本澳揭發某補習社一導師涉嫌性侵數名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的案件,日前,檢察院已完成相關偵查並將案件送交初級法院排期候審。
案情顯示,嫌犯藉於補習社為學生提供輔導之機,多次蓄意用手撫摸或觸碰數名未成年女學生身體的隱私部位,即使被害人躲避或明確拒絶,嫌犯仍繼續實施有關觸摸行為;其後,經相關被害人向補習社負責人投訴致揭發事件。
經進行相應的調查措施,檢察院完成刑事偵查並控訴嫌犯觸犯9項《刑法典》第166條第4款a)項結合第164-A條規定和處罰的“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倘罪名成立,每項罪名可判處至3年徒刑,若符合法定情節須加重處罰。
目前,嫌犯已被採取提供擔保、定期報到及禁止離境等系列強制措施。
根據《刑法典》的規定,對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作出性騷擾或性方面的暴露行為可構成“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即使無人提出告訴,但基於保護被害人利益的特別理由,檢察院仍將依法主動開展有關訴訟程序以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檢察院將與警方、教育及社會服務部門保持緊密聯繫,嚴厲打擊性侵未成年人的嚴重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