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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零時起須接受14天或21天醫學觀察人士 須分別再接受最少14天或7天自我健康管理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最新疫情發展,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的規定,自2021年1月21日零時起入境人士中,須按照衛生當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接受14天醫學觀察人士須再接受最少14天自我健康管理,而須按照衛生當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接受21天醫學觀察人士須再接受最少7天自我健康管理,並須最早在上述期間結束前1天接受1次核酸檢測結果呈陰性才可結束自我健康管理措施。自我健康管理期間健康碼為黃色,須嚴格遵守各項個人衛生措施;如需出入境,須持有48小時內核酸陰性結果證明,及遵守目的地區域的防疫要求。

違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尚可被採取強制隔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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