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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中心因發布未經審批的廣告被科處罰款


A醫療中心因於一網頁及微信帳號上發布未經衛生局審批的違規醫療廣告,被衛生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科處8,000澳門元的罰款。A醫療中心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但被裁定上訴敗訴。

A醫療中心針對行政法院的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由於涉案的網頁屬香港某專科中心所有,而在微信發布內容的行為並非在本澳作出,且微信屬於國內公司所有,在本澳不設有任何伺服器亦沒有設立分公司,故不應受第7/89/M號法律所規管及處罰,澳門的行政機關無權監管在境外作出的行為和事實。此外,在微信帳號發布的內容是廣州某公司在未經A醫療中心的負責醫生審核及允許下上載,A醫療中心已提供了該公司的聲明,故被上訴判決因遺漏考慮此部分而沾有錯誤適用法律的瑕疵,加上該等內容僅解釋及介紹什麼是試管嬰兒及導致不孕不育的原因,沒有直接、對外及明確地向他人提供或指出任何促使購買的資訊,故不屬第7/89/M號法律第2條所指的廣告或廣告活動。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了審理。

合議庭首先審理處罰權限和第7/89/M號法律在空間上適用的問題。合議庭指出,第7/89/M號法律和第52/99/M號法令均沒有就事實的地點作出規範,故根據第52/99/M號法令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補充適用刑法的一般原則。《刑法典》第7條規定,產生符合罪狀之結果之地,亦視為作出事實之地。居於澳門的潛在使用者或消費者可以簡單地透過網頁及微信帳號在澳門獲取由上訴人提供的醫療服務的訊息,基於在涉案網頁和微信帳號發布的訊息具可獲取性和可讀取性,故應視為符合罪狀的結果,或至少構成第7/89/M號法律第16條第1款及第2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行政違法行為的要素,因此澳門應被視為作出行政違法事實的地點。因此,原審法院裁定澳門的行政機關具處罰權限的決定正確。

至於在微信帳號發布的內容是由廣州某公司上載的問題,由於該內地公司的聲明是在作出處罰決定後才提交,在行政處罰程序中未被考慮,而上訴人亦沒有就此在司法上訴中為變更事實事宜請求原審法院評價這一證據,故在本上訴中不能重新提出。至於發布的內容是否屬於廣告,這同樣是上訴人在本上訴中提出一個新問題,因為上訴人在司法上訴的訴狀中從未爭論此事宜,因此不予審理。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306/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