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3日,原澳門大學法學院研究生院院長莫世健因涉嫌強姦罪被羈押受審。
2019年2月15日,初級法院合議庭裁定莫世健強姦罪名不成立;第二嫌犯及第三嫌犯以從犯方式所觸犯的強姦罪和幫助之不作為罪不成立。
檢察院不服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2021年1月14日,中級法院合議庭審議後認為:根據已證事實,嫌犯莫世健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典》第159條第2款所規定和處罰的對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罪名。雖然檢察院沒有對嫌犯控以此項罪名,但是考慮到此項罪名與檢察院所控告的罪名所侵犯的法益一致,且法定刑罰明顯更輕,這種屬於法律適用的問題,上訴法院可以直接依職權予以改變,也並不導致對辯論原則的違反。第二嫌犯和第三嫌犯則構成《刑法典》第194條第1款所規定和處罰的幫助之不作為罪。
因此,中級法院合議庭以不同的理由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判處莫世健6年徒刑,並向被害人支付10萬澳門元的精神損害賠償;判處第二嫌犯5個月徒刑,緩刑3年;判處第三嫌犯30天罰金。
參閱中級法院第430/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