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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為貫徹公共行政改革及檢討授權制度的施政方針,執行部門重組計劃,理順公共部門和自治基金的隸屬監督體系,特區政府全面檢視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規定,以配合上述政策的落實。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的內容主要包括:

1.因應公共部門重組,公佈隸屬於行政長官及各司司長或由其監督的公共部門及實體清單,明確將旅遊領域的部門及機構轉入經濟財政範疇。

2. 為了優化自治基金的運作及管理,將實務上專屬於某一施政範疇,且已由該範疇的職能部門負責行政及技術支援的基金,由行政長官監督改為相關施政範疇的司長監督。

3. 按照實際情況及既定標準,公佈由行政長官主持及協調的諮詢組織的清單,以及各司司長施政範疇下運作的諮詢組織的清單。

4.明確公共部門及實體的標誌及工作證式樣分別由行政命令及行政長官批示規範,規定行政公職局須於政府網站公佈有關標誌及工作證式樣,並適時更新。

5. 為落實旅遊部門轉換監督實體的政策,對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的規定作出相應修改,包括將委員會主席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改為經濟財政司司長,以及新增經財範疇的政府代表。

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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