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近日就一宗因澳門居民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被註銷而提起的中止效力保全程序的上訴案作出裁決。
甲於2001年3月5日在澳門出生。由於其出生登記上所登載的父親乙為澳門永久性居民,因此澳門身份證明局向其發出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後來,身份證明局獲民事登記局通報,指甲的母親丙(內地居民)當年向該局作出生登記時曾作出虛假聲明。經司法警察局的親子鑑定測試,證實乙並非甲的父親。2016年3月8日,在由檢察院提起的父親身份爭議之訴中,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宣告甲不是乙的親生女兒,並命令註銷甲的出生登記內乙作為其親生父親的記錄。為遵行該司法判決,身份證明局註銷了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甲不服,向行政法務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但被駁回,遂針對該駁回訴願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同時提出了中止效力的保全程序。
中級法院作出合議庭裁判,不批准中止效力的申請。
甲不服,針對該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合議庭指出,澳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賦予了甲繼續在澳門合法居留的權利,而澳門是甲自出生以來一直生活的地方。註銷其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決定使甲陷入了非法逗留的境地,並將最終導致她被驅逐出澳門特區。在不清楚現上訴人是否持有任何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或旅行證件,亦同樣不清楚她的任何家屬關係的情況下,將一名年近20歲且一直與其唯一的親屬(舅父)長期生活在澳門的年輕人驅逐出澳門,迫使其搬到一個陌生的地方並在那裡孤立無援地生活,這對於甲而言顯然是難以彌補的損失。由於《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b項和c項所規定的另外兩項要件同樣成立,因此合議庭認為應批准甲所申請的保全措施。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甲的上訴勝訴,撤銷了被上訴的中級法院裁判,命令中止註銷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決定的效力。
參閱終審法院第212/2020號案和中級法院第995/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