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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就兩宗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裁判


終審法院於2020年12月18日及2021年1月6日就兩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第176/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外港填海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D地段1街區兩個地段所組成的土地,面積為2,782平方米,承批人為好收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上述土地的利用期限至1999年7月29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9年7月19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第177/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新城市中心永誠街,面積2,732平方米,稱為14(BT14)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平和電腦管理有限公司。土地總利用期限為30個月,自相關批示公布之日起至1991年6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5年3月23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經審理,終審法院裁定上述兩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176/2020號案及第177/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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