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7日,「浪濤行」的20多名救生員因勞資糾紛發起了罷工。其後,因「浪濤行」未有解決的措拖以便提供足夠的救生員,導致由「浪濤行」承接管理的孫中山泳池因當值救生員人數不足,未能如常對外開放。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浪濤行」違反《體育局管轄澳門區游泳池的管理服務合同》中涉及孫中山泳池的合同義務為由,向其科處4,098,000.00澳門元罰款。「浪濤行」之商業企業主甲針對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於2020年6月18日作出裁判,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行為。
社會文化司司長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中級法院錯誤將「浪濤行」的僱員進行的罷工定性為不可抗力的情況,在法律適用方面出現錯誤,違反了第74/99/M號法令第169條的規定。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不可抗力之情況是指自然發生的事實或狀況,必須具有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的性質,並且後果的產生不取決於個人意願或個人情況。在本案中,多名僱員因勞資爭議而集體缺勤和曠工,因被上訴人未能滿足其僱員提出的要求而導致僱員採取集體行動。換言之,被上訴人的僱員進行的缺勤和曠工並非不可避免的,也是可以預見的,因為一般人也可以想到在勞資爭議得不到及時有效解決的情況下,僱員會採取某些行動表達自己對僱主的不滿,為自己爭取權益。即使僱員在未作出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進行罷工,但這並不意味著有關罷工不可預見。僱主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排除其責任,因為罷工並非不可預見,亦非超出僱主掌握的範圍。相反,僱員作為公司的組成部分,僱主有責任了解和掌握公司範圍內倘有的不滿,在其認為公正及適度的範圍內滿足其員工的訴求。
因此,合議庭認為被上訴人的僱員缺勤和曠工(或稱之為罷工)並非不可預見,亦非不可避免,故不屬於不可抗力的情況,不能免除被上訴人因不履行合同而產生的合同責任。
綜上所述,合議庭認為上訴理由成立,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將案件發回中級法院審理。
參閱終審法院第197/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