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行政法規草案。

為優化登記及公證機關的服務,配合“一站式”服務模式的推行,特區政府修改第22/2002號行政法規,以及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的部分規定,內容主要包括:

一、 修改登記及公證機關的內部行政程序,規定登記及公證機關在協助辦理“一站式”服務後,無須將代其他登記公證部門收取的款項交回該部門,而是直接交予特區庫房。

二、修改登記及公證機關的人員編制表,將原來按各職級設有定額職位數目的專有配備,改為以整體配備方式設定工作人員的職位數目,擴大部門任用人員的靈活性,提升工作人員的士氣。

三、修改登記官及公證員因休假或缺勤指定他人代任的制度,由原來在同一登記及公證部門任職的登記官或公證員代任,改為亦可以指定在其他登記及公證部門任職的登記官或公證員代任職務。

四、修改登記暨公證委員會的組成,將全體現職登記官及公共公證員擔任委員會成員的規定,改為不少於5名由法務局局長指定的登記官及公共公證員擔任相關委員,提升委員會的運作效率。

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查看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