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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行政法規草案。

為進一步優化司法輔助人員晉升及主管任用的培訓制度,以提高制度的靈活性及成本效益,特區政府經聽取司法機關意見,修訂了第30/2004號行政法規。

在培訓課程最終成績的計分標準方面,將現時入學筆試及培訓課程各佔20%及80%的計算方式,改為以培訓課程的持續評核及期終試各佔40%及60%計算。入學試得分的高低,將用於最後評核得分相同時的優先排序。

在主管任用方面,將現時按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所列名次任用,改為按照公共行政部門領導及主管人員任用的基本規定,在考慮公民品德、工作經驗和專業能力等因素後,從合格完成相關培訓課程的司法輔助人員中選任。

考慮到開設培訓課程所需投入的資源,為提升培訓課程的效益,法規將最後評核名單的有效期由兩年改為三年。

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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