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制定及公佈第1/CAEAL/2021號指引。該具有約束力的指引於今(9)日上載至立法會選舉網頁( www.eal.gov.mo )。
選管會經分析研究,並與相關部門商討後,對競選宣傳、選舉開支、中立義務、投票站內的保密義務及投票方式等,訂出一系列的標準及規範,並透過指引形式公佈並執行。除了關於投票方式的指引外,對於不遵守該指引其他內容者,適用選舉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構成加重違令罪,但法律另有刑事處罰者除外。
競選宣傳方面的指引涉及設立競選總部或競選分部的設施、禁止透過商業廣告進行競選宣傳、機動車輛音響裝置宣傳、圖文宣傳品的張貼,以及對於透過資訊工具作出選舉不法行為的處理。
關於中立義務,行政當局與其他公法人的機關、公共資本公司的機關、以及公共服務、屬公產的財產或公共工程的專營公司的機關,包括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的機關,以及因與承批人訂立合同而經營幸運博彩的公司的機關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不得作出使某一候選名單得益或受損而令其他候選名單受損或得益的行為,上指實體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亦必須保持中立。
該指引亦就選舉開支的許可及追認、禁止在投票站內使用流動電話和其他通訊及具影像功能的設備,以及投票時須強制使用的印章作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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