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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學校年度廣東省學校就讀學生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學校年度廣東省學校就讀學生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有關“澳門逐步對在廣東就讀幼兒園和中小學的澳門幼兒及學生提供學費津貼”的內容,自2017/2018學校年度,特區政府已將學費津貼擴展至就讀於全廣東省21個城市屬澳門居民的學生,並於2019/2020學校年度向有關學生新增發放學習用品津貼。

為延續粵澳兩地就教育領域的合作,特區政府於2020/2021學校年度將繼續向有關學生發放“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

法規主要內容包括:

申請學生須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仍實際在廣東省就讀學前教育、小學、初中、高中教育階段,且於截止申請日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

申請學費津貼的學生須於2020/2021學校年度未曾受惠於澳門的免費教育制度或學費津貼。申請學習用品津貼的學生須於2020/2021學校年度未曾受惠於澳門的書簿津貼。

凡就讀高中教育的有關學生,須於二零二一年六月至八月期間,修讀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組織的、尤其旨在加強對澳門政治、經濟及文化等方面認識的課程,其課時不少於十二小時且學生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方可獲發放津貼。

每名學生的學費津貼金額根據就讀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的學費確定,學前教育階段津貼金額上限維持澳門元八千元,小學、初中及高中教育階段津貼金額上限維持澳門元六千元。

每名學生的學習用品津貼金額為定額,學前教育階段津貼金額為澳門元一千一百五十元,小學教育階段津貼金額為澳門元一千四百五十元,初中及高中教育階段津貼金額為澳門元一千七百元。

申請須在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五月七日期間內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出,該局將於十月起將津貼款項一次性轉入父母任一方、監護人或成年學生提供的澳門銀行帳戶內。

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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