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醫療專業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七條規定,設立醫療專業委員會。為規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特區政府制定了《醫療專業委員會》行政法規。
醫療專業委員會為公共行政當局的合議機關,以全會和專責委員會的方式運作,由23名公共及私人領域的醫療人員組成,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委員會成員及專責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3年,可續期。
醫療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分為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平常會議每年舉行6次,特別會議則由主席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而召開。
專責委員會包括15個醫療專業範疇的資格認可委員會和1個紀律委員會。資格認可委員會負責處理資格認可、編排實習的培訓計劃、統籌培訓活動、認可持續進修活動,以及制定執業規範及技術指引等;紀律委員會負責對醫療人員提起紀律程序,就職業道德及專業操守等事宜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
每個專責委員會由最多7名的奇數成員組成,成員名單由醫療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訂定,並從中指定協調員及副協調員各1名。醫療專業委員會成員、專責委員會成員及獲邀人士,均有權就列席委員會全體會議及專責委員會會議依法收取出席費。
此外,醫療專業委員會設有秘書1名,衛生局負責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運作所需財政負擔則由財政局承擔。
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