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今( 15)日表示,按照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內容,自3月16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可入境:
(一)持有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發出的赴內地簽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前往內地後在該簽證有效期內返回;
(二)入境前21天未曾到過內地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
自3月16日零時起,對上述所指人士解除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如第一款所指人士屬第1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指國家的國民,則不適用該批示所指的事先取得入境簽證的措施,但仍需取得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七條所指的入境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