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2月17日,前澳門政府將一建於路環島,臨近黑沙村,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8冊第18頁背頁第21200號面積3,459.30平方米土地上的、總面積為81平方米的不動產(一間房屋)交予甲,用作交換甲在鄰近路環黑沙村處所擁有的不動產(另一間房屋),原因是該不動產因公共用途而被拆除。透過於2006年11月14日轉為確定的初級法院的司法判決,甲被宣告為上述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依據該判決,上述地塊脫離物業登記局第21200號標示,其在物業登記局的編號改為23216號,並因為甲沒有任何證明所有權或由相關建築所在土地的批給所衍生權利的憑證而繕立基於疑問之臨時登錄。2016年11月8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宣告該幅面積為3,459.30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失效。終審法院透過2018年6月14日的合議庭裁判確認了中級法院維持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決定的合議庭裁判。基於疑問而作出之臨時登錄失效,故物業登記局的第23216號標示亦隨之作廢。
甲於2012年10月4日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請求特區政府以租賃制度及豁免公開招標方式向甲批出上述總面積為81平方米、建有其所擁有的不動產(房屋)的土地,但行政長官未就申請作出任何決定。
2013年,甲針對行政長官默示駁回上述申請的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透過於2020年7月9日作出的合議庭裁判裁定上訴敗訴。
甲不服中級法院的裁決,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默示駁回其申請的行為違反了合法性原則、善意原則、平等原則和公正原則。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了審理。合議庭指,在交換過程中所編制並經甲簽名的交付憑單明確並僅僅指出以兩間房屋作交換。由於該交換並不包括上述已建成之房屋所處的土地,行政當局與私人之間交換的標的只是兩間房屋,因此,私人並不擁有任何以免除公開競投的方式獲得租賃批給其按約定的交換所取得之房屋所在之土地的任何權利,而行政當局亦沒有義務以租賃制度及豁免公開招標方式向甲批出土地。
至於甲指行政當局存在疏忽,認為這是與行政當局多年的磋商以及其所撰寫的多份意見書所致,合議庭強調,毫無疑問涉案的土地並不包含在交換協議內,行政當局沒有被限定必須批准甲提出的土地批給申請,所以這些意見書顯然不具有任何重要性,只作為提供資訊或表示意見的資料,故行政當局不存有任何疏忽或過失。
基此,默示駁回甲的批給請求並不導致行政當局違反任何行政法原則。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192/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