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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零時起曾到印度、巴基斯坦、菲律賓的入境人士的醫學觀察改為28天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以下地區的疫情變化,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的規定,自2021年4月19日零時起,所有在入境前28天曾經到過印度、巴基斯坦、菲律賓的入境人士,須按照衛生當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接受28天醫學觀察,完成後毋需再進行7天自我健康管理,違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尚可被採取強制隔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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