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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行政法規草案。

澳門特區政府持續向高等教育投放資源,推行及促進鼓勵升讀高等教育課程的公共輔助政策,以便培養更多高素質的專業人才,推動社會持續發展。為創設更佳就學條件,減輕學生購買書籍、參考資料和各類學習用品方面的經濟負擔,特區政府按照社會文化範疇的施政方針,制訂了《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行政法規,從而體現對居民升讀高教課程的鼓勵,以及對大專學生的關心和重視。

法規規定的內容主要如下:

一、凡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並於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學年在澳門或外地修讀獲認可的公立或私立高等院校所開辦的頒授學位或學習期不少於兩學年的高等教育課程的學生,在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前辦理相關登記後,可獲發澳門元三千三百元的學習用品津貼。

二、因應不同國家或地區高等院校學年的起始月份和學年持續期的不同,且部分高等院校課程的學習年期非為整數,法規調整學年界定的方式,課程於二零二零年四月至二零二一年三月期間開始,且持續期為六個月至十二個月,視為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學年。同時,為提高學生遞交文件的靈活性,新增由所屬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文件亦可用作證明有關資格。

三、凡就讀於澳門高等院校的學生、在外地修讀高等教育課程並獲本澳公共實體發放獎、助、貸學金的學生,以及修讀由本地機構協辦並獲澳門特區政府許可在本澳運作之課程的學生,均可豁免遞交在學證明文件。

四、高等教育基金認為屬評定學生的登記所需時,可要求學生自接獲為此所作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遞交其他文件或作出補充說明。

五、學習用品津貼將於登記期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或自遞交其他文件或補充說明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以銀行轉帳或由高等教育基金發出支票的方式一次性支付。

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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