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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零時起由台灣地區入境的人士須完成21天醫學觀察

明零時起由台灣地區入境的人士須完成21天醫學觀察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台灣地區的疫情變化,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的規定,修改第54/A/SS/2021號公告,自2021年5月16日零時起,入境前21天內曾經到過台灣地區的人士,須按照衛生當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接受21天醫學觀察;因台灣地區旅居史而正在接受醫學觀察的人士須在14天醫學觀察結束後進行7天自我健康管理,期間健康碼會轉為黃色;有關措施不適用於因台灣旅居史而已完成醫學觀察的人士。

違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尚可被採取強制隔離的措施。

應變協調中心強調,有關措施調整是因應台灣地區近期的疫情而作出的。應變協調中心將持續作出評估,如條件許可,將盡早恢復原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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