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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零時起曾到巴西、印度、尼泊爾、巴基斯坦或菲律賓的入境人士須出示三次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及血清IgM抗體檢測陰性證明或新冠病毒疫苗接種憑證

第72/A/SS/2021號公告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以下地區的疫情變化,衛生局根據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的規定,自2021年6月5日零時起,入境前28天內曾到過巴西、印度、尼泊爾、巴基斯坦或菲律賓的人士,須在前來澳門的直航班機或聯程航班第一程班機登機前出示新冠病毒7日內每次間相隔至少24小時的三次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以及一次血清IgM抗體檢測陰性證明或新冠病毒疫苗接種憑證。有關證明須為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可的檢測機構所發出,且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須為每次採樣相隔至少24小時且最後一次為登機前72小時內作出。出示虛假證明者,可能須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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