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合議庭於2021年6月10日作出裁判,裁定鄭明軒針對初級法院判處其在2016年5月15日集會遊行中因違反第2/93/M號法律第14條第1款所規定,結合《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所處罰的一項犯罪罪成提起的所有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判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731/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