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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裁定鄭明軒就違反集會示威法一案提起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中級法院合議庭於2021年6月10日作出裁判,裁定鄭明軒針對初級法院判處其在2016年5月15日集會遊行中因違反第2/93/M號法律第14條第1款所規定,結合《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所處罰的一項犯罪罪成提起的所有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判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731/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