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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作虛假證言 嫌犯上訴被中院駁回


2018年11月4日,甲在本澳某娛樂場的貴賓會內向乙及丙等人借取了50萬港元賭博。當甲輸清借款後,乙、丙等人先後將甲帶進兩間酒店的房間禁錮,期間因甲表示沒有還款能力,遭到乙多番拳打腳踢等暴力對待及不讓其離開房間。直至同月7日晚上,甲報警求助,司警人員在酒店房間內將其解救。隨後,甲以證人身份在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錄取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筆錄,經宣誓後,甲報稱因其未能還款而遭到乙的暴力對待及限制其人身自由,該聲明亦獲甲簽名作實。

數日後,甲返回內地,乙的哥哥丁致電甲,請求其原諒及幫助乙,並表示將會有律師與甲會面,教甲如何在庭上作證及應對檢察官及法官的提問。2019年3月期間,丁帶同甲前往拱北與戊會面,戊逐點教甲以證人身份在出席審判聽證時應如何作證,以便減輕乙等人的罪行。例如將乙把熱水淋在甲手臂的行為說成不小心造成而非故意,以及表示甲是自願拍攝裸體視頻而非受乙強迫等。其後,甲以證人身份在初級法院刑事法庭作出宣誓後,便按照戊教的內容作出聲明。在甲作出上述聲明期間,法官及助理檢察長曾多次警告甲必須陳述事實的真相,否則將會構成虛假證言罪,但甲仍很鄭重的表示聲明所說的均為事實。

甲因此被初級法院裁定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澳門《刑法典》第324條第3款結合第1款所規定和處罰的一項「作虛假證言罪」,判處2年的實際徒刑;而戊作為教唆犯,其故意及既遂的行為觸犯澳門《刑法典》第324條第3款結合第1款所規定和處罰的一項「作虛假證言罪」(教唆犯),判處3年6個月的實際徒刑。

甲戊二人均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甲認為原審法院對其量刑過重,而戊則認為自身極其量只是從犯的角色,而非間接正犯。

對於甲的上訴理由,中院合議庭認為,「作虛假證言罪」是對實現司法公正的嚴重侵害,對實現司法公平正義之嚴重衝擊,嚴厲打擊、遏制該類犯罪的一般預防之要求甚高,如果給予緩刑,會動搖社會大眾對法律誡命之尊重和信任,不利於從根本上維護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對司法公平正義之根基構成嚴重衝擊。

關於戊所提出的理由,合議庭指出,根據卷宗獲證明的事實,上訴人戊的行為已經遠遠超出了提供物質或精神幫助。上訴人戊讓甲作假證,教其在庭上如何回答提問,並且進行演練,告知甲作假證可以讓有關嫌犯獲得輕判且甲亦不會因作假證被處罰,即使甲早已有意幫助相關嫌犯,但尚沒有作出任何屬開始實施犯罪之行為。可見,是上訴人戊的行為最終確定性地導致甲決定作假證並且按照其編排和教導予以實行。因此,上訴人戊的行為構成教唆正犯,而非從犯,被上訴判決不存在法律定性錯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兩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維持原判。

參見中級法院第585/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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