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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辦前廳長擅取扣押物 中院改判實際徒刑


2021年1月15日,檢察長辦公室司法輔助廳前廳長甲因涉嫌將一宗走私案件的扣押物(沉香木)擅自取走並據為己有,被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裁定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19條規定及處罰的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罪成,判處2年徒刑,暫緩3年執行,緩刑條件為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捐獻五萬澳門元。

甲和檢察院對上述裁判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裁定甲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檢察院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以相同罪名判處甲2年徒刑,改判以實際徒刑執行。

參閱中級法院第195/2021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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