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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許可從事金融活動


澳門金融管理局近日留意到“港澳貸款易”透過社交平台(Facebook 及 微信等)招攬客戶進行借貸活動,特此發佈公告提醒,該實體並未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任何金融活動。為保障公衆利益,金管局呼籲公衆應透過金管局公佈獲許可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取得合法的金融服務,以免受騙及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根據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號法令第十三條,以及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七條第一款b) 項的規定,批給貸款為受監管的金融活動,只有獲許可的金融機構才可進行。任何人士或實體未經許可而於澳門從事金融機構之專有經營活動,均構成《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b) 項所指的“特別嚴重之違法行為”,並根據該法規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可被科處罰款一萬至五百萬澳門元不等,且當違法行為所獲得之經濟利益高於二百五十萬澳門元時,最高罰款可達至該利益之兩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