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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確認駁回“指揮中心”之商標註冊申請


2018年11月30日,甲向經濟局(現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遞交商標式樣為“指揮中心”的商標註冊申請,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廳長拒絕了該申請,並將拒絕註冊的批示公佈於2019年12月18日第51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甲不服,向初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但被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甲隨後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亦被裁定敗訴。

甲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出,經濟局以相關商標欠缺識別能力為由,並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4條第1款a項以及第9條第1款a項配合第199條第1款c項的規定而拒絕相關註冊申請。合議庭贊同相關理解,指出相關商標僅由4個黑色漢字“指揮中心”組成,並且不伴有任何其他圖形設計或顏色。眾所周知,指揮中心是一個普通用語,通常用於指定具有指導和協調功能的指揮地點或機構或實體,例如緊急指揮中心、交通指揮中心、智能指揮中心等,該用語已成為現代語言或商業實務中正當及慣常使用的一種一般、普通及慣用的表達方式。而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97條關於商標保護對象的規定:“透過商標證書而可成為本法規之保護對象者僅有:能表示形象之標記或標記之組合,尤其是詞語,包括能適當區分一個企業之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之產品或服務之人名、圖形、文字、數字、音響、產品外形或包裝。”因此,商標必須能夠區分產品或服務,因為它是事物的獨特標誌,為了能夠更好地發揮這一功能,它必須具備區別的功效或能力,也就是說,必須適合用於將其所標記的產品與其他相同或相似產品區分開來。顯然,“指揮中心”並不具有上述能力,不應受法律保護,不可被註冊。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54/2021號案之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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