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市政署擬設外賣場所登記制度 明晰業界責任保障食品安全

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登記制度01

近年本澳外賣餐飲市場日益蓬勃,為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回應社會加強監管的訴求,市政署計劃透過設立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對現時未納入准照規範的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實行強制登記,重點監控食品生產源頭和處理環節,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新登記制度建議要求外賣店須於開業前登記,須於實體店經營,且須展示登記證明供公眾知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亦須確保使用平台的外賣店已完成登記,方可在平台上架銷售,以進一步清晰業界責任,保障公眾的食用安全。

本澳現時約有二千一百間外賣店,當中涉及食品加工處理及銷售,部分更經營生冷海鮮、壽司等較高風險食品。市政署在確保食品安全前提下,經充分考慮社會意見,兼顧本地小、微企業和特色老店的經營環境,在不影響既有准照制度的情況下,創設兼具適宜性及操作性的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並計劃未來向業界提供電子申請服務,以及親臨市政署各服務站交申請兩種登記途徑。

新登記制度將有助管理部門協同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更全面和系統地管理外賣食品活動場所,從而提升外賣餐飲的安全衛生水平,而消費者亦可更清晰掌握商戶資訊,在消費前作出合適選擇。

登記制度的適用對象建議為現時未領有准照,且經營涉及食品製造、加工、烹煮或調配的場所,例如小食店、外賣飯盒店、燒味/鹵味店、外賣飲料店、壽司刺身店、麵包西餅店、便利店及手信店等。然而,臨時性展銷食品的場所或攤位、公共街市攤位,以及按照其他法規須領有准照或許可的食品業場所,則按既有法規受監管,而不適用於登記制度。

建議登記要件包括:有關場所須於開業前向市政署提交申請登記,並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向公眾營業。而且必須設有實體店,生產經營場所不可設於實際營運條件與經營外賣食品活動明顯不符的不動產中。同時,經營者須確保符合衛生安全條件,包括具防蟲鼠設備、食物冷藏及熱存設備等,並保持有關設備及設施的良好運作。

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建議當登記制度正式實施後,外賣店經營者須於店內當眼處張貼已登記的證明文件,若以互聯網或手機應用程式作為經營或傳播媒介,亦須上載相關證明,供消費者閱覽。另外,亦建議規管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須確保使用平台的食品經營者已依法登記,並將登記資料展示於平台上。

為讓食品業界對登記制度有更多認識,市政署向市政諮詢委員會以及離島區、中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介紹草案內容,亦舉辦多場專為外賣業界而設的介紹會,說明登記制度細節、回應查詢及聆聽意見。有意者亦可登入食安資訊網www.foodsafety.gov.mo的「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專頁查閱登記制度詳情。

查看圖庫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