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於2021年6月18日及6月23日就兩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的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第63/2021號案)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南灣湖計劃」D區2地段的土地,面積為8,523平方米,承批人為華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第77/2021號案)涉及一幅位於氹仔島、鄰近卓家村路,面積為886.74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卓開(由新信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代表)。根據批給合同規定,有關土地僅作農業用途,租賃期間為50年,自最初批給之日(1952年12月25日)起計至2002年12月24日。其後,該土地的批給獲續期至2012年12月24日。2012年6月21日,承批人再提出續期申請,但有關申請被當局否決。2019年5月20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宣告上述土地的批給失效。
經審理,合議庭裁定上述兩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63/2021號案和第77/2021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