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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署驗出一食肆的生雲吞及蝦仁含硼砂 已勒令停售及銷毀

食品中禁用物質清單

市政署透過常規食品抽檢,於一食肆的生雲吞及已調味的蝦仁樣本中檢出食品中禁用物質硼砂,已即時採取預防及控制措施,勒令涉事商戶停售及銷毀問題食品,以及就個案開立卷宗。市政署將持續跟進調查事件,並進行複查及複檢,以保障食品安全。

市政署食品安全廳於常規食品抽檢中,發現位於伯多祿局長街銀座廣場的皇冠小館分店,其生雲吞樣本含有食品中禁用物質硼砂;及後在其位於水坑尾街總店的生雲吞及已調味的蝦仁樣本中,同樣檢出硼砂。食品安全廳已即時採取預防及控制措施,勒令涉事商戶停售及銷毀有問題的食品,並已開立卷宗跟進調查,如涉及違法行為,將作出檢控。此外,市政署亦提醒場所負責人必須遵守《食品安全法》,切勿於食品中加入非食品原料,並安排員工修讀“食品衛生督導員課程”及“食品安全與環境衛生基礎班”,以增強對《食品安全法》的認知,履行生產經營者之義務及責任。

在食品中不當添加硼酸及硼砂是為了防止肉類或蝦類變黑及增加脆度口感,然而,硼砂進入人體後會轉變成硼酸,不易被排出,連續攝入可在體內蓄積,影響健康。根據經第3/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14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禁用物質清單》,硼酸及硼砂為食品中的禁用物質。而根據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的生產經營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使用原則,違法者最高可被判處五年徒刑或被科處六百日罰金;如屬行政違法行為,將可被科處五萬至六十萬澳門元的罰款。

為保障食品安全及消費者健康,食品業界應向可靠的供應商選取貨源及謹慎貯存食品;製作食品前須確保原材料品質符合食用衛生,以及按工藝需要在合理的範圍內適當地使用食品添加劑。同時,業界須遵循本澳食品安全標準、指引及相關法律規定,以保障食用安全。有關食安標準及指引詳情,可於食品安全資訊網www.foodsafety.gov.mo或食安資訊流動應用程式(App)中之相關專頁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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