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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公家物資案判决


初級法院今日(12月10日)審結一宗由廉政公署調查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家物資案。案中被告阮樂,任職第一公證署,利用其職務之便,藉為公務電單車入油之名,利用行政當局發給的物資索取單,以詐騙手段盜取汽油和混合油供私人使用。經審訊後,法庭認為控訴書內所指犯罪行為全部成立,而且事實情節不能以罰款作處罰,必須判被告入獄9個月,緩刑18個月。 案發於2002年8月,被告因職務上之需要,會定期駕駛政府車輛往油站加油,期間曾向入油員出示「汽油索取單」,並要求入油員只注入單中所載的部分油量,而餘款則退回給自己。其後則要求入油員將汽油注入一膠桶內,運回自己私人電單車處再注入私人電單車。被告亦曾把公款購買的混合油注入私人電單車內。廉政公署經調查取證後,於2002年9月將案件移送檢察院處理。 案件審訊時,被告承認有作出過所指控的行為,但辯稱一切皆由於自己執行送文書工作,而駕駛的公務電單車卻經常出現毛病而不能使用,故需要利用自己私人所擁有的電單車執行公務,所以認為將公家汽油及混合油注回私人電單車以填補個人損失亦無不妥。 法官於判決時指出,雖然被告自辯是基於自己多次以私人電單車執行公務才作出以上用以補償個人損失的犯罪行為,但法院並不相信發生過此情節,縱使真的存在,被告亦應遵循正常途徑,向上司作出公務電單車不能正常使用的報告,交由上司決定。法院認為被告之行為足以構成公務上之侵占罪,考慮到被告在案發後已受到部門的不續約處分,故判處被告須監禁9個月,緩刑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