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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銀行辦理個人人民幣業務


為便利內地與澳門之間的經貿和人員往來,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將為澳門銀行辦理以下四項個人人民幣業務提供清算安排: 一、存款 參加清算的銀行(以下簡稱參加行)為澳門居民開立人民幣存款賬戶,自由提存人民幣。存款期限及利率由參加行自行釐定。 二、兌換 參加行為個人客戶提供澳門幣與人民幣的兌換,但每人每次現鈔兌換不超過等值6,000元人民幣,通過存款賬戶兌換每人每天不超過等值20,000元人民幣。對於提供購物、餐飲、住宿、交通、醫療等個人旅遊和消費服務的澳門商戶,參加行亦可為其因提供上述服務而收取的人民幣現鈔兌換成澳門幣。 三、人民幣卡 內地居民可以持內地銀行發行的個人人民幣銀行卡在澳門消費,或在自動櫃員機提取小額現鈔,但不可提取人民幣現鈔。澳門居民可持參加行或其附屬機構發行的人民幣銀行卡在內地消費,或在自動櫃員機提取小額人民幣現鈔。 四、匯款 持有人民幣存款賬戶的澳門居民,可通過參加行向內地匯出人民幣,惟收款人必須是匯款人本人,而且每人每天匯款不超過50,000元人民幣。未提用的人民幣匯款經審核後可匯回澳門。 按照有關計劃,參加行吸收人民幣存款,在保留適量的頭寸後,會將存款轉存給一間由人民銀行授權擔任人民幣業務清算的銀行(以下簡稱清算行)。清算行將其本身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各參加行轉存的人民幣存款,在保留一定數額的頭寸後,全數存入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向清算行付息,清算行向參加行付息,參加行則向存戶付息。銀行可自由選擇是否參加清算成為參加行,而清算行則需由人民銀行授權擔任。人民銀行將通過金融管理局邀請有興趣擔任清算行的銀行提交申請,並與金融管理局協商,以公開、公正的方式選擇一家具有豐富清算經驗、擁有完備綱絡和熟悉兩地金融管理政策法規的銀行擔任清算行。 回歸以來,澳門與內地的經貿關係日趨緊密,澳門居民使用人民幣已有一定的規模。隨著兩地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自由行和泛珠三角經濟合作等政策與措施的落實,兩地經貿交流將會更加密切,兩地居民旅遊、人員互訪亦將更加頻繁,澳門居民對人民幣的需求以及人民幣在澳門的使用量亦會隨之上升。人民銀行為澳門銀行提供個人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安排,正好順應了這一市場需求。可以预见,開放個人人民幣業務將會進一步推動兩地的人員交流與經貿往來、促進兩地經濟的融合。爲使澳門銀行能夠儘早落實和推出各項個人人民幣業務,澳門金融管理局將會與銀行界緊密聯系,並積極提供協助。與此同時,澳門金融管理局將根據今天在澳門與人民銀行簽署的相關合作備忘錄,加強合作與交流,並在不斷滿足市場需要的同時,維護、促進兩地的金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