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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法律未規定當局不滿足私人資訊權時可自動維持中止計算上訴期間之效力


上訴人甲為衛生局編制內第一職階物理治療與康復科主任醫生晉級開考的投考人,因認為該開考違反了《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醫生職程制度》及《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而向社會文化司司長提出訴願,請求撤銷有關開考。社會文化司司長在2020年1月14日駁回甲的請求。甲不服,針對有關決定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在審理有關案件後,指甲在2020年2月20日接獲被上訴的批示,在同年3月3日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7條第2款規定要求衛生局發出證明書。由於甲在超過上述條文規定的10天期間後才提出有關申請(期間最後一日為2020年3月2日),因此甲提出司法上訴的期間無法因適用該條文而中止。甲在2020年5月5日針對被上訴批示向中級院提出司法上訴,其提起司法上訴之訴權已經失效,因此,中級法院合議庭決定駁回有關上訴。甲不服上述裁判,向終審法院提出司法裁判的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出,甲認為其在司法上訴中提出被上訴的行政行為沾有無效的瑕疵,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5條第1款規定,提起司法上訴之權利不會失效。另外,甲亦認為中級法院錯誤計算其提起司法上訴的期間。合議庭認為,確實未見被上訴裁判對甲提出的無效問題作出審理,因此被上訴裁判確實存在《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所規定的未就應審理的問題表明立場的情況。關於中級法院錯誤計算提起司法上訴的期間的問題,在本個案,衛生局未在《行政程序法典》第63條所規定的期間內向甲提供所請求的證明書,合議庭考慮到檢察院的意見認為行政當局以沉默方式未在法定期間向申請人提供所申請的資訊時,該人無須透過提起《行政訴訟法典》第108條及第109條所規定的提供資訊、查閱卷宗或發出證明之訴,來維持中止提起行政程序或司法訴訟的期間,因此特意對有關問題進行分析。合議庭指《行政程序法典》第63條規定利害關係人要求行政當局提供資訊的情況,《行政訴訟法典》第108條及第109條規定當局未滿足提供資訊的要求時,申請人可請求法院勒令當局作出有關行為。同一法典第110條規定了向當局請求提供資訊後,在什麼情況下可中止利害關係人擬提出的行政程序或訴訟程序的期間。合議庭認為,《行政訴訟法典》第109條已明確規定當局未在期間屆滿後滿足申請人提供資訊的請求時的應對方法,未對行政當局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不滿足申請人的請求時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作出不同的規定。因此,不可以對行政當局以沉默方式未在法定期間滿足私人資訊權的情況賦予法律未有規定的效力,否則該處理方法會與《行政程序法典》第101條、第102條的規定相抵觸,及違反《民法典》第8條的規定。如上所述,考慮到中級法院未對甲提出的行政行為無效的問題作出審理,合議庭決定將卷宗發回中級法院,以便對有關問題進行審理。

綜上分析,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將卷宗發回中級法院作出審理。

參閱終審法院第5/2021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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