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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前往內地收養子女的程序安排


由於內地與本澳之間對於辦理收養的規範有所不同,為明確相關程序,使有關的收養關係的設立能按兩地法律的規定予以進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經過友好協商,現已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前往內地收養子女的程序規範達成共識。 根據雙方共識的合作安排,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前往內地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時,除應當提交內地法律所要求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澳門特區政府社會工作局簽發的收養能力評估證明書。上述證明書由社會工作局局長親筆簽署並加蓋該局印鑑為據,用以證明經該局依據澳門法律審查,確認收養申請人符合收養條件並具有能力收養。 而為配合上述安排,有意前往內地收養子女的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按下列程序辦理相關事宜(具體情況可在辦公時間,致電三九九七七一七或三九九七七一六向社會工作局兒童暨青年服務處查詢): 1. 收養申請人首先須以書面方式,把收養意圖告知社會工作局。該局在收到有關告知後,將會依據澳門特區法律中關於收養的規定對有關請求進行研究,以便確認收養申請人是否符合收養條件和具有能力收養。為此,收養申請人須向該局提交下列文件:
A. 申請書;
B. 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及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副本;
C. 證明申請人具有中國國籍的相關文件(例如澳門特區護照,又或其他註明中國國籍的個人資料證明書等);
D. 婚姻狀況證明;
E. 學歷證明;
F. 職業與收入證明;
G. 經濟和財產狀況證明;
H. 健康證明;
I. 刑事紀錄證明;
J. 其他需要的資料或證明文件。 2. 經社會工作局審查確認其符合收養條件並具有能力收養的收養申請人,將獲該局局長簽發一份有效期為一百二十日的收養能力評估證明書(若收養申請人在上述期限內年滿六十歲,則有效期將截至其六十歲生日的前一天)。在有效期內,收養申請人即可自行前往內地完成尋找屬意的待被收養人,並持上述收養評估證明書、連同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明文件,前往內地的待被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A. 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 B. 澳門特區有權限機構發出的收養申請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分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3. 對於符合內地收養法律所規定條件的申請,相關的民政部門會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收養人完成在內地的收養登記手續後,須把收養登記證的副本送交社會工作局,並由該局把有關資料轉交身份證明局等相關部門備案。 上述收養程序僅適用於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前往內地收養子女的情況。至於澳門特區居民中的非中國公民或外國籍人士如欲前往內地收養子女,應向設於中國北京的中國收養中心查詢適用於他們的申請條件和相關手續(中國收養中心的電話是010-63575785,網址為www.china-ccaa.org)。 市民如欲瞭解本澳的收養法例,亦可查閱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以及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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