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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人涉賄選移送檢察院


兩宗發生於立法會選舉前的賄選案件,廉政公署在選舉結束後續予深入調查,傳召了多名證人、嫌犯和多方取證後,經3個月調查全案調查完畢,今日(12日)將兩宗涉及第3屆立法會選舉中直選議席的涉嫌賄選案件移送檢察院,兩案共有嫌犯46名,有關人士涉嫌觸犯賄選罪、留置選民證罪和涉及賄選的有組織犯罪。 今年9月初立法會選舉前,廉政公署收到一立法會參選組別舉報,懷疑有俗稱『水客』者涉及賄選。廉署展開調查後,根據資料確信有『水客』受一些幕後者指使,向他人收取選民證和承諾給予每張選民證澳門幣500元的利益,在選舉日投票給某特定候選人。廉署在調查行動中檢獲一些相信涉及賄選活動的選民證正本,案中共有嫌犯28名。 另一宗案件同樣發生於今年9月初,有市民親身舉報指發現有人賄選。9月2日傍晚,一名張姓男子在中區一餐廳涉嫌收取他人選民證並交付澳門幣300元予一選民後,即被現場的廉署人員拘捕。隨後根據線索作進一步調查,懷疑這名張姓男子受到兩名在賭場從事『沓碼』的男子指使,向他人收集選民證,和承諾每張選民證給予澳門幣500元的利益,在選舉日投票給某特定候選人,案中共有嫌犯18名。 廉署在調查上述案件時,有人承認在選舉事件中給付金錢和接受金錢利益。 根據《選民登記法》及《刑法典》規定,非法留置選民證和參與人士,最高判監5年;賄選行為最高判監5年,不可緩刑;以有組織犯罪形式進行賄選活動者,最高刑罰為判監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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