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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管理


港務局表示,有關海域的使用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關條款管理。 就立法議員區錦新的書面質詢中提出,由於澳門沒有自己的水域,要開展填海計劃是否均應報中央審批?當中有何準則? 港務局副局長黃錦輝回覆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海洋功能區劃,對海域使用申請進行審核,並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海域使用申請,應當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 同時,根據第十八條規定,填海五十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圍海一百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七百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用海;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用海等,五類項目用海應當報國務院審批,此外的項目用海的審批權限,由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