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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委員會就一名市民之物業被初級法院司法變賣事件之意見


就澳門居民黃坤(Wong Kuan)先生在澳門之物業被初級法院一民事執行案中被司法變賣一事,法官委員會已經收到了黃坤先生致行政長官、內地相關機構以及初級法院之投訴資料。經向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了解案情以及兩次會議研究後,法官委員會決定就此事件發表如下意見: 一、相關情況:
1. 初級法院第CV3-00-0022-CEO民事執行案之被執行人黃群(Wong Kuan)及其妻子;
2. 執行申請人之代表律師向法院申請對在物業登記局中以Wong Kuan名義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假扣押,並為此提交了相關之物業登記資料;
3. 經執行申請人申請,初級法院於2004年6月15日,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把物業登記資料中顯示的屬於Wong Kuan的一處不動產予以公開拍賣,並由一位姓郭的女士投得;
4. 後經黃坤(Wong Kuan)先生投訴,查實上指之物業不屬於CV3-00-0022-CEO民事執行案中的被執行人黃群(Wong Kuan)所有,而屬於與該案無關的黃坤(Wong Kuan)所有;
5. 物業登記局資料顯示,上述之物業除了登記之業主為Wong Kuan外,沒有其他可辨別業主身份的其他資料;
6. 主理此案之法官獲悉上述之物業不屬被執行人黃群後,即於2004年9月8日召集執行申請人之代表律師、黃坤先生及其代表律師以及投得此物業的郭女士舉行會議。會上,主理此案之法官明確表示,由於司法變賣己完成且物業已登記給郭女士之名下,因此黃坤先生必須通過司法訴訟追回物業,並建議黃坤先生透過其律師,按民事訴訟法規定向初級法院提起返還之訴。之後法院才可根據訴訟結果取消原已進行的司法變賣。
7. 在上述會議中,主理此案的法官也明確告訴郭女士將來不得辯不知道所投得的物業屬黃坤先生所有,並不得在此期間轉賣該物業;
8. 黃坤先生除要求法院取消司法變賣外,還要求給予賠償;
9. 2004年11月9日,作為對主理此案法官查詢是否已提起返還之訴的回覆,黃坤先生之代表律師通知法院放棄對黃坤先生之代理;
10. 2005年8月,CV3-00-0022-CEO民事執行案之代表律師在與終審法院院長兼法官委員會主席會面中,明確表示由於執行申請人出錯,導致法院把黃坤先生之物業被司法變賣,同時表示願意免費為黃坤先生向法院提起返還之訴,從而通過取消司法變賣,把物業交黃坤先生,只要黃坤先生在訴訟代理授權書中簽名即可;
11. 2005年8月,終審法院院長兼法官委員會主席主動約見黃坤先生,告知必須通過司法程序才可以解決問題。除由執行申請人之律師免費通過訴訟為他追回物業之外,如他認為受損失,可以通過律師向法院提起賠償之訴,向他認為有過錯的機構或個人要求賠償。
12. 黃坤先生對執行申請人之律師同意免費予以協助之意願以及法官委員會主席之建議一直沒有回應。
二、由於案件發展到現階段,可能涉及將來相關之訴訟中責任的歸屬問題,因此作為管理機構的法官委員會不得就此發表意見,一切由將來相關案件之法官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裁判。
三、為避免將來發生類似之事件,法官委員會已向各級法院發出指引,要求各法官及司法輔助人員在處理案件時,如涉及必須予以登記之動產或不動產,又或相關之身份證明資料時,必須要求當事人提供更加詳盡的證明資料。
四、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黃坤先生如要取回其物業的業權,唯一可行的途徑係通過司法程序進行。而事實上有律師願意免費協助其提起訴訟。
五、我們充分理解黃坤先生之處境。黃坤先生應依法律規定的程序,盡快通過司法途徑維護其權益,以免將來在相關訴訟中,就其本人或他人之損失的責任分擔上趨於複雜化。 法官委員會
2005年10月7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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